我到底该相信哪份判决书?“阴阳判决”必须根除 | 今日话题
第3734期
导语 最近,河南周口法院工作人员打记者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媒体的注意点大多聚焦在为记者伸张正义上,整个事件的起因——“阴阳判决”——关注度却不够。所谓“阴阳判决”指的是在同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两个甚至多个不同版本的判决书。昨天澎湃新闻也报道了哈尔滨的“一案两判”,而在全国,类似事件并不鲜见。“阴阳判决”为何层出不穷,又会产生哪些影响?
▲“阴阳判决”2.0:虽然裁判文书必须在网上公布,但“阴阳判决”依然层出不穷
“阴阳判决”,也叫“鸳鸯判决”“双黄蛋判决”,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是判决书内容相同,日期错误;有的判决结果一致,但依据的法律条文却有差异;有的内容一致,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些听上去都很滑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确实实存在,发生在成都的一起抵押贷款纠纷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合议庭审判后出具了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书,原告和被告得到的是“抵押成立并有效”的“阳”判决,而金牛区法院拿到的“阴”判决则是“抵押不成立”。
这个案例发生在2006年,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广泛关注,当时有评论说:避免“阴阳判决”并不是很难的事情,只要公开裁判文书的制度得到完全实施,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可事实真是如此吗?
2014年1月1日起,从最高法到区县法院,全国四级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按规定都要在网上公开。不过网上公开的硬规定并没有真正抑制“阴阳判决”的出现。相比以前法院直接出具两份不同的判决书,网络公开时代的“阴阳判决”则是网上一个版本,当事人手上另外一个版本。当事人发现情况并向法院讨要说法时,法院会立即对网上的裁判文书进行撤换,同时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
所以,“阴阳判决”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一副面孔在网络出现。
▲“阴阳判决”体现出非常随意的态度,不是一句当事法官疏忽可搪塞的
为何“阴阳判决”层出不穷?法院给出的理由千奇百怪,例如,北京石景山法院的主审法官就声称出现“阴阳判决书”是因为自己把判决书粘错了;河北石家庄的法官则是错把个人的初步意见当做最后判决发在网上;河北承德中院则是误把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总之,就是“粗心”加“疏忽”才产生了这些错误。
但这些理由根本很难站得住脚。首先司法判决书的制作都有严格的要求,需要经过承办法官起草、领导签字、打印、核对、盖章等程序,很多人参与,层层把关,法官自己一个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其次,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也有严格要求,最高法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所以“阴阳判决”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可能出现。但是现在依然有那么多“阴阳判决”只能说明法院内部的人其实根本没有把司法判决当做一件严肃的事情来对待,这种极其随便的态度从辽宁绥中县法院的做法中就可见一斑。
在该案中,原告发现自己拿到的判决书与法院官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是两个不同的版本,于是就前往法院讨要说法,法院随后把原来的裁定书从官网上撤下,换上另一个判决书,但是这个新挂出来的判决书与原告手里拿到的判决书仍然不一样,也就是说,该法院一共准备了三个版本的判决书,每个版本都不相同。在其他案例中,判决书中的错别字、逻辑漏洞更是数不胜数,甚至有律师直言不讳:在中国,判决书在路上也有可能被叫回重新修改。
▲当然,也很让人怀疑场外因素在起作用
除了心理上不加重视以外,地方法院“和事佬”的角色也注定了会出现不同版本的判决书。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法院不再处于中立位置主持公道,而是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利益诉求居中调停,哪边呼声强烈,就倾向于哪一边。比如,在轰动一时的湖南岳阳“阴阳判决”案例中,法院的第二个判决书就是妥协的产物,据当时的岳阳楼区法院院长周声波介绍:“第一份判决书出来后,死者家属不肯接受判决书,曾经多次到法院准备跳楼自杀,并到市委、市政府上访。为了稳定局面,合议庭再次就此案进行了合议,让相关当事人多赔些钱,好解决死者家属的实际困难。”
不过,这个做法遭到很多法律界人士的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就认为,“如果发现判决有问题,要么由原审法院走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第一份判决后重新组织合议庭;要么在判决生效后上诉到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判决。”如此草率地修改判决书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另外,权力的介入不得不防。河北承德的“阴阳判决”案中,就有人质疑当地县委书记直接带队干预司法。而在贵州六盘水夺矿门事件中,沦为笑话的“原裁定存在笔误”也是权力干预司法的集中体现。
▲判决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阴阳判决”影响到法律权威的执行,需要加以根除
判决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它的质量决定了法律权威能否得到彰显,法律的执行能否顺利进行。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审判分歧”、甚至“阴阳判决”等等都会直接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所以应该对“阴阳判决”加以规范和打击。
但是目前对“阴阳判决”的惩处却很轻描淡写,石家庄中院在发现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和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不一致时,认定是承办法官误将自己的“个人初步意见稿”发布在网上,属于“工作失误,未进行审核”,最后的惩罚仅仅是对他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检查。这还是惩罚中比较当回事的,很多情况下只会把网上公开的与实际不一致的判决书进行撤换,根本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出来负责。
如果承办法官是主观故意,不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发布或者送达,那么应该以伪造判决文书以及违反诉讼程序进行追责,不能仅仅内部处理了事。如果不是主观故意违反程序搞错,那么更应该从宏观的角度,通过加强监督和惩罚机制来规范和约束整个司法判决文书制度。
结语
司法判决文书上承法律权威,下接法律执行,“阴阳判决”直接影响司法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应该加以规范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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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
奚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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